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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淮新闻网2022-05-31作者:史洪芳

本网讯(记者 史洪芳)5月31日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暖民心行动”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从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6章32条,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在教育督政频次上,《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从时间和频次上进一步强调和要求,便于及时发现市县政府在教育履职中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做好整改,切实履行好各项教育职责任务。

《条例》明确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以更好地回应民生关切。《条例》规定将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等社会民众关注热点问题纳入督导。尤其是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条例》进一步规范督学管理保障机制。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则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条例》还要求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专业能力。


责任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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