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史洪芳)10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今年8月以来,我省相继印发了《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相继印发。

界定了四类“低收入人口”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

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新修订的《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办法》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推动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改革
新修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改革,规定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改革。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新修订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明确,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修订后的《操作规程》,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责任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