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史洪芳)3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对《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黄发儒介绍,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征收土地,并规定符合条件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也可以实行征收,但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作出规定。

为了落实好国家“成片开发”制度,2021年2月,《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印发实施。《实施细则》共5章28条,分总则、方案编制、方案审批、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对自然资源部5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细化,便于操作执行。
“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要求充分保障农民权利和公众知情权。”黄发儒介绍,“成片开发建设属于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之一,因此应当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要求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严格保护、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必须符合规划、严格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以及严格成片开放方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制约成片开发权力滥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7种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其中,对自然资源部5号文相关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以自然资源部下达的任务为标准,规定“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或者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即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从国家每年组织开展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指标中,选取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4项重要指标,规定该4项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的,即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列举了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六种情形。从列举的情形看,虽然将房地产、工业和商业等非公共利益项目排除在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的范围之外,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依旧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完全禁止此类项目征收土地,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而且由政府进行成片开发更有利于统筹城市建设。“成片开发”制度不可避免会增加征地的难度,但体现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方向和要求,能够有效降低随意征地的冲动,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有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为了做好与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市、县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量力而行,原则上不将2年内不实施建设的地块纳入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片区范围。2年后建设的地块待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近期行动计划出台后,纳入到以后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片区中;成片开发范围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确保将经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到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中。
责任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