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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2013-01-03作者:

今日起实施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代写、出售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

昨日教育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论文作假者学位申请。

《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出现学位论文购买、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行为,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如果学位申请人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学籍。如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办法》还指出,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者,属在读学生的,可开除学籍;属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可开除或解聘。造假者导师、院系等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教育部学位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这项措施首次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对打击学术造假有重大意义。

【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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