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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4-03-30作者:

记者从3月28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和利用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创设性地规定,管委会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1989年4月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1997年、2006年、2010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修订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对管委会的管理职能进行“一揽子”授权,明确规定风景区内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由管委会行使。

修订后的《条例》指出,管委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规定了建设、旅游、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责。为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解决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有关规划与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协调一致问题,《条例》要求黄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协调。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修订后的《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高城 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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