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方舟子质疑360浏览器安全性,2012年10月,方舟子与周鸿祎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因认为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方舟子将周鸿祎诉至法院。1月2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鸿祎构成侵权,但法院认为继续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最终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同时判令周承担全部诉讼费。
去年10月,方舟子公开宣称“360安全浏览器不安全”,转发相关微博,称360浏览器窃取用户隐私。随后,周鸿祎愤而在微博上回应,并转发“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的‘打假斗士’,抹黑360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360浏览器被指存在用户安全隐患,方舟子提醒公众注意引发。360浏览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是产品信誉问题,它关系到消费者安全与隐私,值得所有消费者探讨,也需要经营者认真回应。因此,虽然该话题由方舟子首先提出,但其提出的依据是网友的意见和有关媒体报道,并非无中生有和对产品的发难,更不是挑起事端,即使所用语言过于苛刻,也不构成对360浏览器产品经营者的侵权。周鸿祎进行回应,本应围绕是否存在质疑中所称问题、相关技术原理、导致公众产生质疑的原因背景等内容,而不是直接对方舟子本人进行攻击。诉讼中,周鸿祎未能就其发言所称事实提供证据,故法院认为周鸿祎言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中,周鸿祎主动删除了方舟子主张侵权的全部七条微博,并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主动消除侵权后果并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肯定。
法院认为,方舟子享有较高社会声誉,有较强的话语权,其在搜狐微博的帐户关注者就高达1900余万,且其在与周鸿祎的论战中,其发言都得到了数量众多的转发和关注,足以证明其发言的影响力和消除消极后果的强大作用。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主旨在于消除损害后果。基于本案纠纷发展、演化过程,周鸿祎已经自行删除相关微博、主动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已不存在,而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判决继续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故最终法院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判决,方舟子发微博评价该判决称,“如果你是个个人,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只要在法庭上由代理律师代为道歉,就可以不支付精神赔偿和公开道歉;如果你是媒体,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公众人物可以自己澄清自己。”(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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