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党建--经验

来源:《安徽商报》2012-12-23作者: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今后,拟任命地方国家工作人员需通过法律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被“提拔”。对于拟任命的工作人员,经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后,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表决时,只有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投票才能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冯刘飞、武静)


责任编辑:

更多24小时新闻排行
更多专题推荐
更多视频
Copyright©中共安徽省委《江淮》杂志社版权所有皖网宣备090008号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8001726号-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8楼联系电话:0551-62609367邮编:230001